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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他人传销被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组织他人传销被抓

2008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先后窜至山东省、江西省、湖北省黄石市、河南省等地组织张某、任某等80余人从事传销活动,并负责管理传销人员的交款、分发工资以及对所属下线进行集中管理。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被告人周某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量刑

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共同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16日,吉州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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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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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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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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