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职务篡改国家证件诈骗
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为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尽快完成工作,被告人陈某采用涂改、挖补等办法篡改薛某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中证载的面积数据、使用性质等,对证载面积由小改大,后根据数据测算表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各被拆迁户确认签字后将材料上报至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导致国家资金流失。另外,被告人陈某还篡改他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数据,从中骗取补偿款1。6万元。并据为己有。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遂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宣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从事拆迁工作中,私自篡改他人《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使用性质等项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赃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决。
因此,宣州区法院一审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