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