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必须明确界定: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或者说这种侵害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不法侵害的性质,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下面三种情况是合法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1、对于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扭送者或者第三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
2、对于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等,犯罪嫌疑人和被搜查、被扣押、被查封、被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或者第三者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而实施正当防卫;
3、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得实行正当防卫。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下列行为,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2、是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正当防卫有怎样的限制
刑法在规定正当防卫为合法行为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诸多限制。
(一)对实施正当防卫目的的限制。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但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进行报复侵害,防卫挑拨或者双方都是在不法情况下进行的不法行为,则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是要依法进行惩处的。
(二)就是双方均在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目的下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如果参与者都是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其保护自己是为了更有力地侵害他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意图,所以一般这种行为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互相斗殴也可以出现正当防卫:
1、互相斗殴的一方停止斗殴式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仍然继续加害对方,这时继续加害一方的行为则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性,那么停止斗殴的一方就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双方只是进行轻微的斗殴,一方突然加大侵害强度,严重威胁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这时,另一方也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因为这时被侵害方的轻微侵害意图已完全转化为保卫自己人身安全,应认为是出于防卫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