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
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二、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别
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
1、主观意愿不同,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处罚不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