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枪战毒贩烧房子
成都警方抓捕毒贩,下午1点过,男子躲在17栋10楼房间里手持手枪,随时都会拔枪射击。成都特警赶到了现场,决定采取强攻。8名特警组成突击队,房内男子不停地对准门口开枪,阻止队员进入。队员们在盾牌的掩护下,开枪向屋内还击,一时间,房间响起数声枪响。1分钟后,楼下突然传出声音:“掉下来了……”突击队员一拥而入,发现衣柜和床上的床单被点燃,而窗户打开着,男子已经一跃而下。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