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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什么,哪些人适用监视居住?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监视居住是指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和监视的一种。

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均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加强工作。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容易忽视犯罪嫌疑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只追求结果,不重视程序;只注重打击,不考虑保障;同时司法人员对异地折抵刑期也存在不妥。

二、哪些人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其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其适用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 制。在司法实践中应另行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四)罪该逮捕但证据 不充足的。

宜昌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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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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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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