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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官集体招嫖 聚众淫乱罪应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1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上海法官集体招嫖

8月1日,有网友上传视频,爆料“‘上海高院副院长陈雪明’等5人在某度假夜总会娱乐”。视频时长为8分34秒,内容多由监控视频画面组成,无声音但配有字幕。 根据网上视频,五人傍晚乘电梯到二楼包房吃饭,约三小时后进入夜总会包房“钻石一号”。此后多名年轻女子曾进入包房。视频记录其中二人与女子手挽手下楼,以及勾肩搭背的场景。根据爆料视频,几人随后回到位于4楼的包房休息。次日零点30分许,数名女子陆续上楼,进入几间包房。约半小时后,第一名黑衣女子离开,一小时后,其他女子陆续离开。8月2日晚,上海纪委官方微博“廉洁上海”发布消息称,上海市纪委看到网民举报信息后,表示将根据查清的事实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聚众淫乱罪应该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2、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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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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