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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缓是什么意思,死缓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判死缓是什么意思

判死缓,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根据法律规定,死缓考验期满后(2年),根据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死缓犯的表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只有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适用于”从表述上就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精神。“罪刑极其严重”,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特别巨大。审判机关在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适用死刑时,应该遵循此一标准,并符合适用死刑的总体情节的要求。

刑法第48条同时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适用死缓需满足两个条件:(1)罪犯分子应当判处死刑。(2)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刑法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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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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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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