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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适用条件,死缓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死缓的适用条件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分子应当判处死刑。(2)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刑法所规定的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缓,这些人包括:(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死缓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前提不同。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

(2)执法方法不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考验期限不同。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

(4)法律后果不同。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减为无期徒刑,或减为25年有期徒刑,或因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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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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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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