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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管制,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管制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判处管制的对象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由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管制也是主刑中,对犯罪分子惩罚程度最轻的一种刑罚。

二、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有哪些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管制与拘役的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2、是否关押。管制不需要关押;拘役需要关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

3、参加劳动的待遇。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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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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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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