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立功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犯罪分子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
(4)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如有重要的发明创造,对提高生产、促进建设有利;积极抢险救灾,减少或防止了国家损失,保护了他人的安全等等。
二、羁押期间完成并正在申请专利能否认定为立功
在羁押候审期间所完成的专利设计能否被认定为立功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1、是否属于发明创造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行为人在执行期间(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解释》第5、6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刑法78条规定的立功表现能否前移至犯罪分子在被羁押候审期间?犯罪分子归案后宣判生效前有发明创造是否构成立功?有发明创造能否算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这些问题刑法和《解释》均未明确。但是,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归案后所实施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只要这种行为是罪后实施的,而非罪前实施的,无论其是在羁押候审期间实施还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均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2、尚未被授予、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发明创造。
专利设计即是一种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经法定程序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经后者审核认定。一种发明创造在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之前,只能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专利,而非现实意义上的专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当然不能作为认定立功的依据。
综上,犯罪分子在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虽然完成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