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种形式,适用缓刑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所判处刑罚种类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其它刑罚种类。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言,而非法定刑。如果所犯之罪法定刑虽然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却在三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说明其所犯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比较大,则不能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确有悔罪的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制定明显的条条框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定而已,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认定。例如:没有卑鄙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系初犯或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等等。以及悔罪表现,例如: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揭发同伙,检举犯罪等。同时综合判断看是否可以缓刑,将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监督考察而不予关押。
3、必须不是累犯,这是我国刑法对于适用缓刑时在犯罪种类上的严格限制。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难以促其新人,适用缓刑的后果不能预料。因此对于累犯,即使所判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不能宣告缓刑。
二、缓刑应该如何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换言之,在刑罚的执行期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减刑。这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功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的批复》以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承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