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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刑法上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此文章帮助了1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法上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由于驱逐出境的内容是剥夺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和剥夺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资格,所以,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在我国居留或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所谓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具体说,驱逐出境的对象可以是下列人员:

第一,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有的是在中国已经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国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国学习的等。无论哪种情况,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都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

第二,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这些人员包括在我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旅游、探亲、过境,以及执行乘运、航海、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的乘务员、航空器机组人员、海员等。

第三,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无疑是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

有学者认为,将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没有任何依据。刑法仅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并没有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

从司法实践看,完全可能出现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当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诸如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侵害我国公民权益等依保护原则我国有权管辖的犯罪,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完全可以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有依照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义务进行管辖的犯罪,在犯罪分子进入我国国境,我国也有权实施管辖,并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法上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其既可以单独附加适用,也可以与其他附加刑一起附加适用,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

外国人在我国不具有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因而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附加有期徒刑、拘役适用,这没有争议。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附加适用,因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因为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时,不存在附加驱逐出境的余地。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管制适用?从理论上说,驱逐出境是可以附加管制的,但是,由管制的内容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似不合适,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缺乏执行力。因而,驱逐出境不宜附加管制适用。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一般认为,在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需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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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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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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