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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种类有哪些,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自首的种类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特殊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殊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特定罪行:只有实施了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的犯罪,才存在构成特殊自首的可能性,这是成立特殊自站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特定犯罪指:

1、刑法典分则第164条第3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典分则第390条第2款对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刑法典分则第392条第2款对介绍贿赂罪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三种特别自首类型共同点是明确的:

(1)犯罪行为性质均属贿赂型,均附属于受贿罪这个主罪;

(2)都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

|(3)都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般认为,自首制度要质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特别自首也不例外,本质上与一般自首无甚差别。有个别学者认为,特别自首是立功表现而非自首,指出,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应当指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属于一般自首,并非涉及揭发检举他人的立功行为。当然,行贿的自首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这实际上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比一般自首更为宽大的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此前提下,所属他人已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应当属于单纯的立功,而不存在自首的情形。

(二)在特定时间段行为: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构成特殊自首还必须在实施该类犯罪后,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罪行。“被追诉前”应理解为针对该特别犯罪之追诉。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犯罪后归案前,自动投案,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特定的犯罪事实;一种是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上述三种特定犯罪罪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犯的特定罪行在归案前都处于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状态之下。这也是特别自首与坦白的重大区别之一。

(三)根据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规定,法人自首也应该属特殊自首的一种。法人自首除应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可以自首的犯罪,必须是我国刑事立法明文规定法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的犯罪,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法关》第47条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2、自首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代表法人机构的全体成员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去自首。

3、法人自首也需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自动投案,它是法人认罪伏法的表现。自动投案还需是指法人犯罪以后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而法人犯罪的单位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的法人均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的。我们认为作为法人投案,应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自动投案,不能向其他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投案,这一方面的要求应高于自然人的自首。其次,还要如实交待法人犯罪的事实,这也是法人进一步认罪的表现。而且,应当全面地客观地交待犯罪事实,如果法人自首的目的是为了以小俺大、避重就轻或者为了转移司法机关的注意力,或者为了掩护其他犯罪的法人,或者为钻法律的空子,都不能算如实交待犯罪罪行。再次,接受审查裁判是犯罪法人悔悟的进一步表现,是对自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投案以后又隐匿潜逃的不是自首,但如果他们代表法人行使一些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不能据此视为不接受审查、裁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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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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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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