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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强奸门,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0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央视强奸门

2010年11月19日,各大论坛、社区纷纷转载一个女生的热帖《央视记者“强奸门”》,说是央视新闻中心经济部记者陈某于2010年10月16日将其强奸,女生11月5日经检查怀孕。陈某除了让女生去堕胎外,采取不见面、不负责、不赔偿的“三不主义”。(11月19日《天涯社区》)

帖子2010年11月15日始发于一个名为“核桃林”的社区论坛,女主角自称和这名央视记者是校友兼同行,帖子用7000多字的篇幅详述女主角被“强奸”至怀孕,再至其被“耍流氓”的过程,上传图片中有其医院检查记录、报警回执单和该记者给对方发去交涉此事的短信,图片中该记者手机号码非常醒目。

发帖人自称在举报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压制,因此呼吁“好心网友帮助转帖,发布到你们知道的网站、论坛和博客,微博中!还我一个公道!”

根据帖子陈述,该女生和央视记者仅仅只是相识,2010年10月16日晚第二次见面后,陈姓记者将该女生诓到其住所强奸。11月5日检出怀孕,“但直到现在,陈×除了强迫女生去堕胎以外,他看女孩一个人在京,认为女生没有其他支持,就以耍横耍流氓的态度拒不见面也不负责,还扬言让女生随便去找他的单位,随便做什么,他就是不管。”

帖子提供的多张图片中,有该央视记者的出镜工作照,更多图片展示了该记者给女生发去的短信。日期为10月17日(即帖子称女生“被强奸”次日)的短信为:“你赶紧去买药吧,不论大小药店都有卖紧急避孕药的,是我不好,以后不会了。”另一条短信接收时间为11月5日(帖子中称检出怀孕当日)的短信内容是:“我现在在西宁了,你赶紧处理一下吧,要谈就等过段时间再说吧。”其余的短信照片为该记者给女方发去的多条交涉记录。

由于照片只显示了男方的短信,并无女方的任何信息,跟帖网民中有人从帖子文字陈述和短信照片中提出了诸多质问。核桃林社区与昨日被重新编辑过的帖子里,楼主就为何选择生下孩子等质问作出回应。也有人就发帖人的发帖动机提出了质疑。在帖子末尾,发帖人表明了发帖初衷:“到现在为止我没有拿陈琰一分钱!我也不要钱,我要社会还我一个公道!”

2月1日播出的求职节目《非你莫属》中,一位做兼职主持人的未婚单亲妈妈张文文,她的感情经历和为两岁多的孩子争取更好生活条件的诉求引起BOSS团的关注,最终加入了某西餐连锁企业。节目播出后,有网友扒出2010年,张文文曾在网上发帖指控央视经济部记者陈某强奸自己,并且拒绝为此事负责。该帖一度引发网友关注,最终张文文表示自己已经报案,此事之后再无消息更新。

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罪处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 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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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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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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