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强奸门
2010年11月19日,各大论坛、社区纷纷转载一个女生的热帖《央视记者“强奸门”》,说是央视新闻中心经济部记者陈某于2010年10月16日将其强奸,女生11月5日经检查怀孕。陈某除了让女生去堕胎外,采取不见面、不负责、不赔偿的“三不主义”。(11月19日《天涯社区》)
帖子2010年11月15日始发于一个名为“核桃林”的社区论坛,女主角自称和这名央视记者是校友兼同行,帖子用7000多字的篇幅详述女主角被“强奸”至怀孕,再至其被“耍流氓”的过程,上传图片中有其医院检查记录、报警回执单和该记者给对方发去交涉此事的短信,图片中该记者手机号码非常醒目。
发帖人自称在举报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压制,因此呼吁“好心网友帮助转帖,发布到你们知道的网站、论坛和博客,微博中!还我一个公道!”
根据帖子陈述,该女生和央视记者仅仅只是相识,2010年10月16日晚第二次见面后,陈姓记者将该女生诓到其住所强奸。11月5日检出怀孕,“但直到现在,陈×除了强迫女生去堕胎以外,他看女孩一个人在京,认为女生没有其他支持,就以耍横耍流氓的态度拒不见面也不负责,还扬言让女生随便去找他的单位,随便做什么,他就是不管。”
帖子提供的多张图片中,有该央视记者的出镜工作照,更多图片展示了该记者给女生发去的短信。日期为10月17日(即帖子称女生“被强奸”次日)的短信为:“你赶紧去买药吧,不论大小药店都有卖紧急避孕药的,是我不好,以后不会了。”另一条短信接收时间为11月5日(帖子中称检出怀孕当日)的短信内容是:“我现在在西宁了,你赶紧处理一下吧,要谈就等过段时间再说吧。”其余的短信照片为该记者给女方发去的多条交涉记录。
由于照片只显示了男方的短信,并无女方的任何信息,跟帖网民中有人从帖子文字陈述和短信照片中提出了诸多质问。核桃林社区与昨日被重新编辑过的帖子里,楼主就为何选择生下孩子等质问作出回应。也有人就发帖人的发帖动机提出了质疑。在帖子末尾,发帖人表明了发帖初衷:“到现在为止我没有拿陈琰一分钱!我也不要钱,我要社会还我一个公道!”
2月1日播出的求职节目《非你莫属》中,一位做兼职主持人的未婚单亲妈妈张文文,她的感情经历和为两岁多的孩子争取更好生活条件的诉求引起BOSS团的关注,最终加入了某西餐连锁企业。节目播出后,有网友扒出2010年,张文文曾在网上发帖指控央视经济部记者陈某强奸自己,并且拒绝为此事负责。该帖一度引发网友关注,最终张文文表示自己已经报案,此事之后再无消息更新。
强奸罪如何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罪处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 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