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情况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即使其中涉及一些违法行为,也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犯罪,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狡猾,从而使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容易混淆,不易认定。区别二者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察:
1、从主观故意上考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等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要查清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一般不会使用欺诈手段骗签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3、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合同诈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也根本不想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怎样判断履行合同的能力?我们认为,可以从行为人的资金状况、有无货源、有无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及担保等方面进行判断。而合同纠纷则不同,行为人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一般情况下只是夸大了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当然,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和时间内可以发生变化,故此不能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惟一依据,必须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4、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般来说,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就不可能有履约的实际行动。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也只是作样子,其真正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信以为真,产生错误认识而骗取更多的货物或货款。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要查明合同标的货物和货款的去向。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者往往是将财物骗到手后或大肆挥霍,或挪作他用,并不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重新启动生产或用于经营活动;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不会出现上述使用合同货款的情况,而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这两种犯罪是对合性、对应性的犯罪,双方互为合同当事人。二者互相联系,但又有显著区别:
第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包括他人的财物权益和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后者是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后罪不包括单位,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特殊主体。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后罪只能是过失构成,不存在犯罪目的。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后者为过失;前者是骗取财物,后者是被骗财物;前者是以作为的方式表现犯罪行为,后者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犯罪行为。所以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第的规定,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量刑幅度处罚。
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诈骗财物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诈骗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惯犯或其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无法追回的;因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均可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