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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继承时引纠纷,法院判决与自书遗嘱同样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份罕见的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在遗嘱的主人、孤老沈柏荣病故半年后引出了一起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沈柏荣71岁的弟弟沈某以“遗嘱无效”为由,将侄子、侄孙等6人告上了法庭。虹口区法院上周末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电脑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样有效。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案情介绍:遗嘱用电脑打印继承时引纠纷

遗嘱的主人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晚年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使沈柏荣的身体大不如前。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去年2月下旬,沈柏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因沈柏荣的大哥早已故世,其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判决:认可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样有效

虹口区法院上周末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沈柏荣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沈柏荣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原告称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继承沈柏荣遗产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关于打印遗嘱,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打印遗嘱效力根据分类分析:

1、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的遗嘱应属“自书遗嘱”,这类遗嘱应该按照自书遗嘱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于制定《继承法》时,电脑的使用尚不普遍,故对于电脑打印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随着电脑的普及,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亲笔书写”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书写,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的不同,被继承人亲自书写或打印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若这样从广义理解“亲笔书写”,则遗嘱人亲自打印并签名的遗嘱理应视为自书遗嘱。

2、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遗嘱并签名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一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上述情况仅仅是代书人以打印的形式“代书”,打印人即是代书人。

二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但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而上述情况并无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故不能成为有效的遗嘱。

三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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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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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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