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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应遗嘱效力发生纠纷,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4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继承人应遗嘱效力发生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

沈戊是被继承人沈某的弟弟,沈甲、沈乙、沈丙分别为沈某的侄子、侄女和侄孙,沈丁系与沈某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2004年2月,沈某死亡,沈戊与沈丁共同委托的清点人在清点沈某遗物时,发现一份“沈某身后财产分配单”(下称“财产分配单”),上记载:沈某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均分为四份,分别留给沈甲、沈乙、沈丙和沈丁,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戊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该“财产分配单”正文系打印件,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加盖印章)和日期。

原告沈戊认为,其系沈某弟弟,是沈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财产分配单”系电脑打印而成,虽有沈某的签名及日期,但沈某生前不会操作电脑,即便是遗嘱,也应为代书遗嘱,但又无代书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沈某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据此诉请确认该遗嘱无效,要求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沈某的遗产。

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则认为,“财产分配单”是受托的遗产清点人在清点遗产时发现的,具有客观性,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应视为自书遗嘱,且遗嘱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各方平局分的被继承人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在“财产分配单”中表达了对其死后的财产的处置意见,应属遗嘱性质。电脑打印只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的遗嘱有所区别。沈某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沈戊未能举证该份遗嘱的代书人为何人,其主张“财产分配单”为代书遗嘱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另结合证人的证词,该遗嘱的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沈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沈某生前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且该遗嘱系遗产清点人在清点死者的遗物中所获,并非某一方继承人所持有,因而具有客观真实性。一审据此判决:对沈戊要求确认“财产分配单”为无效遗嘱以及要求继承沈某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合议庭调解,最终以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及沈戊平均分得沈某遗产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计算机作为一种书写工具,大有替代传统书写工具的趋势,从而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即是其典型的表现。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实际上体现了司法理念上的一些争论。目前,我国对遗嘱形式采严格法定主义,这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时会有所冲突。在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比如,遗嘱人请案外人打印后,仅仅有遗嘱人和打印人签名而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笔者不禁想到,如果在案证据确实对打印遗嘱的上述形成过程予以证明,仅仅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就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否一定符合继承法的原意?对于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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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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