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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因动迁款赠与承诺书发生纠纷,赠与利益是遗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母子因动迁款赠与承诺书发生纠纷

上世纪80年代,单位分给张汉一套14平方米的租赁房。丧妻的他与两个儿子一起居住,后他辞职下海失败闲居在家。大儿子结婚后单位增配一套12平方米的租赁房,由于面积太小当时单位规定只能进一个人的户口,待单位房源宽松再行调整,到了2000年后单位不再配房。小儿子结婚后住在女方家,挤在岳父母的亭子间内。为此,兄弟两人的户籍未迁出原居住地。张汉眼见儿子都大了,自己年老多病,也需人照顾,于是与戚某成婚,戚某户口未迁入(戚某没有上海户籍)。张汉要求两个儿子写下承诺,承诺该房动迁后的30%动迁款赠送给张汉养老。后张与戚某感情不和,双方协议“戚某自愿与张汉分离并决定放弃一切财产,财产均为张汉所得。”两人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张汉于2011年1月1日去世。2011年6月1日该地块公告征收与补偿方案,2011年12月6日张汉的大儿子以家庭代表(户主)的名义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兄弟俩分别获得75平方米住房各一套,另各得动迁的各类补偿钱款30万元。戚某手执张汉遗留下兄弟俩的承诺书,要求兄弟俩兑现。张家兄弟不允,遂起诉讼。

法院判决:母亲无权得到动迁款

原告诉称:原告与张汉系夫妻关系。张汉生前居住的租赁房屋凭证系张汉一人所有,后张汉去世,该租赁房屋的动迁由张汉大儿子办理,分得住房两套,动迁款60万元,被告承诺动迁后所得钱款30%给张汉,该钱款应系遗产,要求继承。

两位被告辩称:张汉虽系租赁户主,但在动迁前已去世,不是被安置动迁人,租赁房也不存在继承。动迁利益的30%确系他们的承诺,由于在动迁前张汉已去世,由于没有相对的兑现人,使承诺书成为一纸空文。由于张汉未亲自接受动迁利益的30%,故不能成为遗产。由于原告不是承诺的相对人,同时也不是被动迁人,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之诉请。

一审法庭审理认为:张汉在去世前没有得到30%的动迁利益,故不能作为遗产,原告诉讼无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赠与利益是遗产吗

本案的关键是看张汉两个儿子写给张汉的承诺书的法律性质问题,还要看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从本案的性质来看很明确,是张汉两个儿子将可能得到利益中的30%赠送给张汉养老,这是一个期待的赠予利益。由于张汉去世于动迁之前,使这个期待的利益没有了相对人,而戚某不是相对人,故赠予的事实没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2条“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交付为准”的规定,张汉没等到动迁就去世了,使赠予合同因张汉的去世而无法履行。另外,赠予合同在交付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故一审法院有如是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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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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