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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去世引继承权纠纷,公民去世哪些人能继承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独居老人去世引继承权纠纷

刘老伯生前过着独居生活,他去世后没有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0多万元。刘丁与刘老伯是疏堂兄弟关系,对刘老伯生前的生活曾予照顾,但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他亦没有为刘老伯办理丧事。刘老伯生前也没有立过任何遗嘱和签订过任何遗赠扶养协议。刘勇是刘老伯居住地的村长,两人无亲属关系。刘老伯去世前,在村里跌伤,刘勇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后救治无效去世。刘老伯的丧事为刘勇所操办。

刘老伯生前曾将银行存单、存折交刘勇保管。刘勇曾持刘老伯的活期存折到银行提取了40514.24元,除将15230元用于为刘老伯疗伤和办理丧事外,余款刘勇占为己有。刘勇称,按农村习俗,他将其孙子刘德过继给刘老伯做儿子,但刘勇并没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判决:双方所提请求依据不足,都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所提请求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刘丁与刘老伯仅属疏堂兄弟关系,不是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刘老伯生前既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法院对原告刘丁要求继承刘老伯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刘勇虽然将他的孙子按农村习俗过继给刘老伯做儿子,并对刘老伯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双方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刘老伯生前亦将10万多元的银行存款存折交被告保管,但被告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赠与,因此同时认定,被告无权继承刘老伯的银行存款。(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公民去世哪些人能继承遗产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告与刘老伯是疏堂兄弟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继承刘老伯死后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虽然代刘老伯保管银行存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老伯之间是遗赠扶养关系,所以,依法也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项财产依法应属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继承法》第3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刘老伯生前居住的村委会可以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争取财产的所有权。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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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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