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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踪儿子要求分割遗产,失踪人的财产是遗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19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失踪儿子要求分割遗产

李强于1984年7月在一次沿海勘探时遇台风失踪,经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寻找,始终下落不明。1986年12月,该单位作出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发给其妻王丽及其子女李海、李兰抚恤金3500元,但是属于李强的存款和衣物均未分割。1987年2月,李海提出要分割其父遗产,但王丽怕其丈夫一旦生还不好交待,不让分割。双记发生争执,王丽向人民法院起诉。

失踪人的财产是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后,可经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一年届满后,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之日,就是失踪公民死亡之时。只有在这时,继承才开始。

李强因海损事故失踪二年多,王丽及其子女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他死亡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此权力,李强单位作出的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李强已死亡,王丽及其子女也不能侵害李强的财产。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李强死亡的判决时,李强的财产才能为遗产,方可由王丽及其子女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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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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