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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死后引发遗产纠纷,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老汉死后引发遗产纠纷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

法院判决:按前份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如果紧扣字意,打印遗嘱确实无法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律出的一个难题,在当初制定《继承法》的时候,立法者也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电脑能如此普及并广泛使用到各个领域。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所以,无论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世界立法的潮流来看,都应当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不应仅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

所以,对打印遗嘱,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

但是,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2007年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鉴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与打印文件的普遍适用,为了方便订立遗嘱,避免打印遗嘱可能造成的争议,应当在修改《继承法》时,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技术手段,或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经见证遗嘱的规定,增设“证人遗嘱”的规定对《继承法》予以完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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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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