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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在世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应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50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老父在世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李某早年经商致富,家里生活颇为富足。李某生有两男一女,均已成家,对李某十分孝顺。李某生前曾口头表示死后遗产由三个子女平等分割。三兄妹对此也表示认同,并背着老人订立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写明对老人生前财产除用于老人生活支出外,剩余财产由兄妹三人平等分割,三兄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李某去世前一直与二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一家对李某的生活照顾较多,等到李某去世后其二儿子主张应该多分得遗产,并占有了老人的存折和其他财物。李某大儿子与小女儿认为兄妹三人事先已有协议,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平等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被继承人在世所签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订分割遗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兄妹三人于李某生前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李某生前的意愿,因此应当按照协议平等分割遗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所订遗产分割协议因缺乏法律上继承的要件而归于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说法: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应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发生继承关系。我国法律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由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法定继承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继承人也未实际享有继承权,因而无权协议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样的道理,《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该条规定暗含了两个意思:一是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处理;二是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就遗产分割所作协商,虽然是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除非继承开始前达成的协议于继承开始后得到全部继承人的再次确认。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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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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