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遗产继承问题,拔打免费遗产继承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扬州遗产继承律师  >  法定继承  >  继承人  >  民法总则草案 我国胎儿将享有胎儿遗产继承权

民法总则草案 我国胎儿将享有胎儿遗产继承权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扬州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没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在民法领域上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我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规定:胎儿具有遗产的继承权。

一、民法总则草案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我国胎儿将享有胎儿遗产继承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是法律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等权利,则需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我国首部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赋予了胎儿的遗产的继承权。

赋予胎儿继承权,彰显了我国立法的人性化。“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胎儿未出生就有继承权,这是因为胎儿是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已形成了一个活的生命。加上继承权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骨肉,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既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立法人性化的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视起来。近年来,我国的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权利主体不断扩大,让胎儿享受继承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视起来。近年来,我国的立法不断与时俱进,权利主体不断扩大,让胎儿享受继承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如果您遇到有关胎儿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咨询,请您与法邦网的律师联系,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详尽的法律帮助。

扬州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继父母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继父母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以及继子女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进一步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遗产继承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扬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

孙芹律师
孙芹律师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的专业律师,擅长处理特大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孙芹律师办理多起财富传承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8号

扬州遗产继承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扬州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遗产继承律师为您介绍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包括哪些、第一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顺序等法律知识,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遗产继承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