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遗嘱古董捐国家
赵子龙家在农村,因为受刺激得了精神病,被儿女送到了外省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住院治疗,韩某精神恢复正常。由于农忙,儿女没来得及接韩某回去,结果韩某在外行走时,遭遇车祸死亡,临死时,在医生面前立下遗嘱:家传古董捐献给国家,剩下的家产几个儿女平均分配。韩某儿女知道后,对遗嘱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遗嘱无效。
二、公民有无遗嘱能力应以何时为准
一个公民患有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当他的精神病已经痊愈,精神恢复到正常状态时,就会恢复他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直接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以下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决定遗嘱人有无能力的时间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是立遗嘱时为准。换言之,遗嘱成立的时间必须是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时间;遗嘱人订立时具有遗嘱能力,该遗嘱才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或精神已恢复正常的人应怎样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如果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虽然法院尚未撤消对其所作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但是,只要在其立遗嘱时,有医生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明其精神已恢复正常,则此时就是有遗嘱能力。
综上,本文认为韩某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