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因时而变立遗嘱惹争议
钱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外地做生意,这两年亏了不少,二儿子虽在农村种地,但日子过的还算不错。钱某考虑到这种情况,便立下遗嘱,把自己所有的房产归二儿子所有,存款10万元归大儿子所有,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一年后,大儿子的生意有了好转并且越做越红火,而在农村的二儿子生活却越来越窘迫。为此,钱某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大儿子继承存款5万元,二儿子继承剩下的存款以及所有房产。在钱某死后,两个儿子因存款继承发生了纠纷,二人各持一份遗嘱诉至法院。
二、多份遗嘱自相矛盾是否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的遗嘱时有出现。这种遗嘱反映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思维逻辑混乱,不能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遗嘱属于无效。但是,遗嘱人若立有多份遗嘱,且各遗嘱之间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这时就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立的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主要有以下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但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其中,公证遗嘱不仅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还经过国家公证机构的认可,可以认为它具有双重的约束力。与此同时,我国《继承法》也对它进行了严格规定,该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经看出,公证遗嘱具有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遗嘱人在所立的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所立的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采用不同的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人同时立有数份自相矛盾的遗嘱该怎么解决呢?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没有公证遗嘱且各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时,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综上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应认定钱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存款由大儿子继承,房产由二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