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如何订立遗嘱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有多份遗嘱的哪份生效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然后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最后,兼顾遗嘱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的情况。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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