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不足清偿债务
冯某夫妇有两个儿子冯甲和冯乙。冯甲因小时患脑膜炎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能独立生活,一直靠父母扶养。冯乙今年刚大学毕业,还未找到工作。今年年初,冯某因得癌症住院,其妻向亲朋好友借了好几万元钱,冯某最终医治无效病故。不久后,冯某的妻子也因悲痛过度离开人世。冯某的妻子刚刚入葬,不少债主就纷至沓来,要求分割冯某夫妇所有遗产。冯甲和冯乙不知如何是好。
二、缺乏生存能力的继承人优先享有遗产吗
我国的《继承法》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样,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我国法律也一样保护了他们的权益。
(一)我国法律关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殊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了一定照顾,这也充分说明了法律是保护弱者的。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份额。无论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否完全清偿其所欠的债务,都有不得取消继承人中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最低的实际生活需要。
本案最后,在村委会的帮助下,乡司法所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确定:债主们可以分割冯某夫妇的遗产,但是在分割时,必须给冯甲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