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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应当如何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吴某有一子一女,男甲、女乙,妻子刘某;现吴某因病去世,无遗嘱。吴某租赁单位公有房屋两处,一居室和二居室,吴某与妻子刘某为同一单位退休人员,问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应由哪些人继承?

二、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死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至于吴某可否以立遗嘱形式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让其亲属继承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如此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无效。该案中,吴某死亡后,只有公房主(即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组织)才有权处分原由老人租用的公房,决定是收回或另安排他人居住,或同意由原同住的近亲属继续租用。原承租人死亡,其租赁合同即终止,继续租住者,无论是谁,都应重新订租约。

《合同法》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但须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但在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无共同居住人的,原则上承租人的承租权不得继承。所以:(1)子女无权继承承租权。(2)与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以在房屋中共同居住为标准,而非户口本上的人口为标准)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吴某死亡,没有留下财产(遗产);其租赁合同终止。吴某的妻子刘某为共同居住人,与单位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租住一居室和二居室公房。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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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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