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份被三人继承只一人被登记
被继承人万盘娇于2004年1月死亡,其与丈夫(1995年过世)育有子女五人:戴天养、戴某3、戴田娇、戴某1、戴红娇。2005年1月20日,五兄妹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戴红娇、戴田娇放弃遗产继承,母亲万盘娇的遗产由其余三兄妹做如下分割:其中对于涉案深圳市龙华水斗老围村股份合作公司的原村民股权一股三方同意该股份由戴某1长子郑伟新名誉做登纪实则为此股权的三分之一股东。该股份的红利及股权使用归三方共同共有。2008年6月20日,五兄妹向第三人深圳市龙华水斗老围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股权继承书,写明万盘娇所持合作股一股,于2008年6月20日由戴某1股东继承。后因郑伟新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继承条件,无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长期空挂的股权将由公司收回,为了避免损失,在2008年6月20日,五兄妹商议将股权变更挂在戴某1名下,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了股权继承书,而对于协议书中股权三方平均分配的内容未作变更,从2005年开始至今每年的分红公司平均分为三份打入戴天养、戴某3、戴某1账户。现,戴某1诉请戴某2戴某3戴某4返还分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涉案第三人的公司章程可见,该公司的股份在数人继承时,各继承人可协商将股份交由一人持有,据此该公司股东的登记并不具有排他性,原告认为股权登记在其名下故该股权及分红归其所有没有依据,且第三人亦证明涉案股份原告系代持股东,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股份权益按涉案《协议书》一直由三兄妹平均继承。另,涉案《协议书》不仅是对被继承人的涉案股权做分配且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作为五兄妹中的另外放弃继承的两姐妹均做放弃继承的表示,而对于股权的分红等权益戴天养、戴某3从未作放弃的表示,故不能因其签署了股权继承书认可由原告做登记股东就据此推定戴天养、戴某3放弃了对该股份分红等权益的继承。
律师说法:股权比例的对内对外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虽然公司股权登记只是其中一位继承人,但三位继承人之间有股权比例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外,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对内,可由公司内部和各股东之间自己约定,公司进行分红时,以该协议为准。
以上就是“股份被三人继承只一人被登记 登记人起诉要分红被驳回”的案例介绍,您明白了吗?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不同,所以,并不能将每个继承股权的人都写进股东名册。股权即使身份权又是财产权,股权继承存在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