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把钱给他人保存
被告张某之夫顾某乙(又名顾某乙、顾某乙)于2011年11月去世。顾某乙生前于2009年3月18日立遗嘱,并经阜平县公证处公证。该遗嘱第(四)项为“我去世后,将存入银行账户5万元中拿出2万元由张某和李某转交给我孙女顾某甲。”可是,被告张某和李某拒不转交支付给原告顾某甲遗嘱继承的2万元人民币。经协商未果,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张某、李某按(2009)阜证民字22号公证遗嘱交付原告顾某甲遗嘱继承的2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顾某甲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继承人顾某乙生前立有遗嘱,并经公证。继承人应按遗嘱执行,故对原告顾某甲要求被告张某给付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本案被告李某辩称没有保管该遗嘱中的20000元钱。经查李某非被继承人顾某乙的继承人,无按照遗嘱给付原告顾某甲金钱的义务,故对原告顾某甲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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