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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50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鲍某丁与陈某是夫妻,1979年陈某死亡。鲍某丁与陈某共育四个子女,长子鲍某戊、长女鲍某甲、次子鲍某乙、三子鲍某己。鲍某丁与其另一个妻子1961年生育一女鲍某丙。1983年1月23日,鲍某戊病故,生前育有两子胡某甲(曾用名鲍某庚)、胡某乙(鲍某辛)。2014年10月31日鲍某丁死亡。2005年1月4日,鲍某丁通过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立下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05)甬证民字第2号,内容为“本人原来住在宁波市江东区铸坊街xx弄xx号,于2001年11月6日拆迁至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建筑面积41.08平方米,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自第xx号,土地证号:甬东国用(2001)字第xx号)。由于小儿子鲍某己对我不孝顺,现在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上述房产鲍某己不得继承。”现两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起诉请求分割诉争房产。

法院判决:原告胡某甲、胡某乙分别继承该房产的1/8份额,余下3/4份额由被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享有。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交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鲍某丁可以处分其名下房产。本案中,鲍某丁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一份,排除了鲍某己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作为其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房产作为合法遗留的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共同继承。现鲍某戊先于鲍某丁死亡,故被继承人鲍某丁的遗产坐落于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均等继承八分之一。

律师说法: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同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人也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不能与其他继承人相同。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以上就是“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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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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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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