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立遗嘱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书;
3、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其个人财产。
4、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5、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依法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应由本人向原公证处提出;
6、对年老或重病患者的立遗嘱人应进行司法鉴定。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