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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未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郑某生有两个儿子,郑老与大儿子郑一生活在一起,小儿子郑小入赘他家,但是也在同一村里,虽未赡养父亲,但对父亲关怀无微不至。郑某近几年身体不好,小儿子郑小也经常回家探望。2013年5月,郑某在郑小的陪同下,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镇上的自建的三层楼房(一楼是店面)由小儿子郑小继承,自有存款8万元由大儿子郑一继承。同年6月,郑某去世。郑一对于此份遗嘱的有效性存在质疑,其认为,郑小已经入赘他家,没有赡养过郑某,而且父亲郑某也是在病危时期立的遗嘱,应为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郑某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公证遗嘱有效,郑一与郑小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继承。

律师解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上述法条规定可得知,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该案中,郑某立有公正遗嘱,应该按照公正遗嘱继承遗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上述法条规定可得知,郑小未赡养父亲并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最后,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受胁迫和威胁或者意识不清醒等。郑一主张父亲立遗嘱时,是郑小陪同,而且病危,其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郑一只是猜测,并未实质证据证明,故该遗嘱应认为是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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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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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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