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遗嘱什么时候生效?
遗嘱是死因行为,而共同遗嘱由于其在主体上是复数的,这就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遗嘱人存在着先死后死的时间差,这又直接导致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的复杂性。
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依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方全部生效。
二、共同遗嘱怎么撤销?
(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随时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变更或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
(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继母)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甲子丙,后甲先死留下遗产六万,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遗嘱,那么其不能继承甲留下的六万,而由甲子直接继承。
(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生存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大于死亡方的遗产,那么其必须提供相应等值的财产按原合同的比例进行遗嘱设定。对于超出的部分,其可以重新处分。
第二种:生存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小于死亡方的遗产,那么其不得行使撤回权。
(5)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行使变更或撤销遗嘱,否则该条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