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后能修改吗?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故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正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
二、公证遗嘱分配遗产注意什么?
1、遗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3、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5、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6、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