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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订立口头遗嘱的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70人  作者:扬州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二、订立口头遗嘱的要件有哪些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扬州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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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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