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赠与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首先得具有两个条件:
(1)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2)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予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予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需要缴交以下资料:
(1)赠予公证书;
(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3)评估地价答复书;
(4)缴交赠予契税的完税证明;
(5)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办前,申请人先到咨询服务窗领取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所有受赠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6)房地产权证(如两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证);
(7)委托书(所有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前住办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
(8)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市政府或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批准同意赠予或受赠房屋的文件(当赠予双方有一方是单位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故必须提交该项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交的其他资料。
二、房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房产赠与在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
2、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但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