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1、如果当事人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对该该类遗嘱有以下限制:《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见证人资格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合法有效才符合“意思自治”的精神。
遗嘱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处分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即财产继承应当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思,故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第一要素。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限制应当限于法律的明确禁止范围之内,即法律应当弱化形式要件对实质要件的影响,而且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禁止要件时法律行为方为无效。这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有所体现,法院一方面错误地否定了遗嘱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在财产分配中将遗嘱内容作为了分配依据之一,这不但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也说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业已为大家公认。
二、代书遗嘱形式上无效的原因
经常导致代书遗嘱形式上无效或效力具有争议的原因有:
1、遗嘱上未注明年月日。任何法律性质的文书都应该具有日期,而且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日期往往是确定哪份遗嘱才是有效遗嘱的依据。因此,在代书遗嘱时不仅在最后的落款处需要署名遗嘱日期,而且在遗嘱的正文内容中,最好也明确某某于x年x月x日立下本遗嘱的字句,且该日期与落款如期保持一致。
2、见证人不合格。例如见证人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发病期时对代书遗嘱进行了见证,或者见证人是遗嘱继承人的亲属、朋友、老乡等。因此对代书遗嘱进行见证的人,最好是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具有一定社会身份的成年人,且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3、立遗嘱人未签名。虽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书并见证,立遗嘱人无需自己书写,但是对代书遗嘱,立遗嘱人需要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但有的立遗嘱人,因是文盲或半文盲,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但这种情况下,不可由他人代为签字,让其在签字处按手印。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让其勉强写出自己的名字,让其在自己书写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时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加强证据效力。
4、见证人只有一人或只有一个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有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或虽然有两个见证人,但是在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这是明显的违反继承法规定的,因此要绝对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