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怎么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你必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二、多分遗嘱哪份遗嘱效力大?
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