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双发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自行中止:
(1)扶养人因丧失抚养能力或搬迁、定居他乡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
(2)扶养人限于遗赠人死亡的;
(3)遗赠人有了法定继承人能尽赡养义务的。
上列三种情况,都不是由于扶养人的过错而造成违约,所以,遗赠人应根据扶养人所尽义务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补偿。原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废止。
二、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致使协议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或无意义,则违约方应酌情补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同时,原协议既宣布撤销。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况:
(1)遗赠人生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
(2)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
上列两类造成遗赠扶养协议撤销的情况,如系双方的过错,则视其各自职责的大小,酌情补偿对方的损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严肃性。这种补偿是不可能与一般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中的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同日而语的。
遗赠人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后,不得另以遗赠的形式将已处分过的同一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的原则,遗赠人的遗嘱无效,同时,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得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强行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扶养人为尽快得到遗产,对遗赠人采取冻、饿、打、骂等生活虐待和精神折磨的方式,摧残遗赠人的身心健康,有谋夺遗产的行为,应撤销原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