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如何立遗嘱
1、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者听某个人一时调唆,就决定立遗嘱。
2、立遗嘱需要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较差的人预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3、选择遗嘱的形式。继承法上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选择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老年人不要以为自己头脑清楚时,把自己的后事问题口头交代儿女就行了,口头遗嘱只有危急时刻才能适用,一般情况下使用是无效的。
4、慎重保管遗嘱。因为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内的矛盾。
二、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