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说明: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
二、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