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没有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不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均有效。但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律要求,所立遗嘱不能认定有效。具体来看: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均有效;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设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
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综上所述,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