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并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当然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或由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都可以解除。如果是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需提交的证明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扶养人为集体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嘱人家庭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5、遗赠人的家庭成员同意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扶养人的家庭成员同意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7、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书;
8、其他认为还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