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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受益人死亡后咋办理继承公证,公证遗嘱能撤销吗?

此文章帮助了83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受益人死亡后咋办理继承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第52和53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财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所以如果公证机构发现遗嘱人先于遗嘱受益人或接受遗赠人死亡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在查明《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按遗嘱受益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遗嘱(遗赠)受益人先于遗嘱(遗赠)人死亡,则不能按遗嘱受益或接受遗赠办理。

在我们羡慕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充斥着大量必须公证的条款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这些国家的公证人在这些必须公证的条款写入法律之前就做过大量细致和艰辛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最终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在我国尚没有设立遗产法院,公证机构在遗产继承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虽然目前继承权公证存在着法律依据模糊,办理程序不明,公证书效力不确定等一系列困难,但公证机构作为继承领域的专业机构,有多年累积的经验和先入为主的优势,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也具备了处理遗嘱、继承等法律事务的能力。

只要我们全体公证人员继续努力,巩固并开拓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地位,做好每一个继承权公证,有意识地把自己打造成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们在继承权公证领域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公证遗嘱能撤销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张小姐的爷爷可以就遗产的分配重新立下遗嘱,并依法找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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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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