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赠与不能撤销的情形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关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之一。
因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故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即房产赠与人不可撤销房产赠与):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其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屋赠与要符合哪些条件
1、房屋赠与关系的主体资格需适合
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赠与人需依法成立,国家机关需根据有关法律设立,企业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经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作为自然人的赠与人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对于受赠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赠与人对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
房屋赠与决定了房屋的权属,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仅对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如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者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当事人,如代管人等都不能赠与房屋。不具有所有权的当事人行使房屋赠与权的,至少应当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如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