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孙子女可继承祖父母遗产么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二、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的理解,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理解的: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但如一个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军事行动、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而失踪,什么时间是他的死亡时间呢?法律一般是这样规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应当是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由此我们可以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