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在什么时候生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
在何时为死亡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学说,如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博动停止说等。现代医学上又提出了脑死亡说。
2、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此时遗嘱生效。
二、遗嘱如何撤销和变更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2、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